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润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施某某,男,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身份证号:208031990********,无业。住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镇**村**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施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7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6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施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苏LE****的二轮摩托车从韦岗镇小杨林村119号出发,途径飞黄路、110县道、长香路、243省道、戴家门路、团山路,后其行驶至镇江市第三人民医院门口时与门卫发生言语冲突,随后门卫报警。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施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9毫克/100毫升。
事发后,被不起诉人施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施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施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按照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应当从重处罚。被不起诉人施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施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施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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