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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施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二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施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21993********,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住浙江省青田县**街道**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8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3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晚,被不起诉人施某某先后共在青田县**街二楼一餐厅以及**会所喝了5瓶左右啤酒。当晚23时许,被不起诉人施某某步行至青田县**路**弄**号小吃店门口,并驾驶停放在该路段的浙K59***号小型轿车前往上店街家中。在其驾车准备驶离现场的过程中,因将小吃店放在门口的水泥墩踢倒而多次下车与小吃店人员发生争执,后被他人劝离。当晚23时09分,被不起诉人施某某再次准备驾驶车辆离开时,将车行驶到了小吃店门口台阶处后被迫停下。小吃店人员报警,出警交警到达现场后发现被不起诉人施某某有酒后驾驶嫌疑,遂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51mg/100ml。次日1时10分,被不起诉人施某某被带至青田县人民医院依法提取了血样,经丽水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其送检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5mg/100ml,高于醉酒驾驶80mg/100ml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复印件、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接警单、侦查终结报告书、归案经过、呼气酒精测试单、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丽公交决字[2020]第3311212500182561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叶某某、严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丽医所[2020]毒鉴字第83号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涉案照片及说明、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及说明。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施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依法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施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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