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二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施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51988********,彝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住宜良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宜良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4日被宜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宜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0日18时许,施某某在宜良县**村家中吃饭时饮酒。20时许,施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云A*****号的东风雪铁龙牌银色小型轿车从家中行驶至宜良县**村村口与东环路交叉口处(宜良-狗街2公里300米处)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现场使用呼气酒精测试仪对其进行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80mg/100ml(乙醇/血),后民警带领其到宜良县第二人民医院依法对其抽取血样。
经鉴定,施某某血样经定性分析检出乙醇成份,定量分析乙醇含量为83.08mg/100ml(乙醇/血)。
本院认为,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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