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施某某危险驾驶案)_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黄检第二刑不诉〔2020〕1461号

被不起诉人施某甲(曾用名施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0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新前街道****号。2009年9月20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二大队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因本案,于2020年8月12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施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00时24分许,被不起诉人施某甲饮酒后驾驶浙J****号轿车,在途经黄岩区北城街道康庄路31号对出路段处时,因李某某车辆违停遂下车与李某某发生争执,李某某报警后被不起诉人施某甲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血液检验,被不起诉人施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0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不起诉人身份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照片、呼气酒精测试单、前科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李某某、蔡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施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施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1、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2、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在170mg/100ml以下,且无其他从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施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