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都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施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81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都江堰市**镇**社区**组,现住都江堰市**镇**社区**组。2020年4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由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都江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晚上,被不起诉人施某某驾驶号牌为川A*****白色“长安”牌小型轿车至都江堰市水街一海鲜馆与朋友就餐,22时许,其在饮酒后独自驾驶该车由都江堰市区方向沿康复路往鲤鱼沱大桥方向行驶,22时8分,行驶至鲤鱼沱大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测试,被不起诉人施某某酒精含量133.2mg/100ml,后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检验,其血液乙醇浓度为102.4mg/100ml。
被不起诉人施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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