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全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施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全椒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41970********,汉族,大专文化,个体,住安徽省全椒县**镇**路**号**学府**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全椒县**镇**路**号**学府**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全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7日21时28分许,被不起诉人施某某酒后驾驶皖B*****小型轿车行驶至全椒县襄河镇秦岗路汉一路口附近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对其酒精呼气检测,结果105mg/100ml,超过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民警依法将其带至全椒县人民医院抽血检测。其血样经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鉴定结果为: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9mg/100ml,超过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施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施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施某某投案自首,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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