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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施某某危险驾驶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五检公一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施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26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彝族自治县,住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彝族自治县**街道**区居民委员会**组**街道**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5月20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5月16日00时53分许,被不起诉人施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长安”牌小型面包车行至昆明市**路**路交叉口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检验,施某某静脉血中的乙醇含量为83.79mg/100ml(乙醇/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之前无违法犯罪记录,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危险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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