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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施某某危险驾驶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萧检三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施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9005197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3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凌晨,被不起诉人施某某饮酒后驾驶浙A18****小型轿车上路行驶。当日0时43分许,当其驾驶前述车辆沿杭州市萧山区金鸡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宝龙广场附近,被民警依法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施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7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施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人民警察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及涉案车辆信息查询记录、户籍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委托鉴定书、证人孙某某的证言、案发经过、证据制作说明、被不起诉人施某某的供述、司法鉴定意见书、视频资料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二○二○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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