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荆沙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施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02197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路**宿舍,住:荆州市沙市区**镇**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荆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20时43分许,被不起诉人施某某驾驶牌号为鄂D****5黑色别克牌小型轿车,沿荆州市沙市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口路段时,被执勤的荆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大队民警查获,遂现场对其使用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测试,测试结果为97mg/100ml。随后民警将被不起诉人施某某带至荆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提取静脉血样,经荆州楚信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好,因其醉酒程度在100毫克/100毫升以下的初犯,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实施细则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