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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施某某危险驾驶案)_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姑检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施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11989********,汉族,大专文化,系苏州市**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暂住苏州市工业园区**桥**号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兴化市**镇**村**弄**号)。被不起诉人施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施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苏E0****的非营运小型轿车沿本市三香路行驶至三香路桐泾路跨线桥西堍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施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9mg/100ml。

本院认为,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体理由如下:(一)其具备驾驶资格、无前科劣迹、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其主观上确有悔改表现;(二)系坦白,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三)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四)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9mg/100ml,醉酒程度不高。故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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