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0〕148号
被不起诉人施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31988********,汉族,群众,中专文化,工作单位:贵阳市**贸易有限公司,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贵州省贵阳市**街**号**号。2020年6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8日,本院依法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移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根据管辖规定,于2020年9月25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早上7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施某某在贵阳市南明区沙冲路**KTV饮酒后,驾驶贵GL****号小型轿车由贵阳市南明区大理石路,经沙冲路、解放路准备往花果园方向行驶,在贵阳市南明区解放路花果园立交桥入口路段与王某某驾驶的贵AC****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王某某电话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将施某某带至贵阳市第六人民医院提取血样送检。事故发生后,犯罪嫌疑人施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王某某并达成和解协议。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检验,施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72.3mg/100ml。
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南明区分局认定,施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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