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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施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观检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施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41983********,彝族,大学本科,贵州**有限公司营销**,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临安镇**村**号,现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经贵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0月23日交由本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22时58分,被不起诉人施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云A3****号小型轿车由贵阳市观山湖区喜在贵州往红街方向行驶,行驶至观山湖区**路**路交叉口20米处时,被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观山湖分局民警设卡查获。

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鉴定,对标有施某某的血样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140.8mg/100mL。

本院认为,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在案发后积极配合侦查人员调查取证,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其行为没有造成交通事故或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且行驶距离较短,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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