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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施某某危险驾驶案)_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润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施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021971********,汉族,大专文化,镇江市高新区**办事处**,住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广场**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巷**室)。被不起诉人施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镇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施某某醉酒后驾驶苏LD****小型轿车,沿镇江市健康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健康路运河路路口附近处,被当场查获。经鉴定,施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4毫克/100毫升。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施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物证袋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由江苏大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4.现场查获、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及提取血样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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