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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施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虎检诉刑不诉〔2020〕118号

被不起诉人施某某,男,1986****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51986********,汉族,中专文化,系苏州**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建湖县******号。被不起诉人施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618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虎丘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虎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692130分许,被不起诉人施某某酒后驾驶苏E*****轿车从苏州虎丘区横塘街道幸福街盐阜饭店出发,途经吴越路、鸿运路、文化南路,在晋元路与鑫苑路路口被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施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8mg/100ml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施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被不起诉人施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记录等;

1.​ 证人陈某某、于某某的证言;

1.​ 被不起诉人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1.​ 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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