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盐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施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23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盐池县**镇**村**号,现住宁夏盐池县**镇**室。2019年3月4日因故意毁坏财物由盐池县公安局花马池派出所治安调解处理;2020年3月31日因危险驾驶罪被盐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9日2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施某某酒后驾驶宁C****5号“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沿盐池县振远街景园小区北门口停车场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御景园小区北门西边的“杨林荞面馆”时被盐池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施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5.7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另查明,被不起诉人施某某持B2型机动车驾驶证,已被盐池县公安局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被不起诉人施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吴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盐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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