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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施某某危险驾驶案)_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州检刑一刑不诉〔2020〕128号

被不起诉施某某,男,197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011975********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地宣城市宣州区**镇**社区****宣城市宣州区**街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21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12时21分许,被不起诉人施某某酒后驾驶皖******号“五菱”牌轻型普通货车,从宣州区杨柳街道宣泾南路出发,行驶至杨柳镇杨文线11公里100米路段处被查获。经鉴定,施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3mg/100ml。

被不起诉人施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宣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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