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公诉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施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3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镇**村委**村**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0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5日22时,民警在昆明市西山区**路**路交叉口附近路段执勤,被不起诉人施某某驾驶云******号面包车,从**路行驶至此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施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95.42mg/100ml(乙醇/血)。已经达到醉酒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因被不起诉人施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1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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