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二部刑不诉〔2020〕151号
被不起诉人施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31986********,汉族,文化程度中专,住浙江省**市**县**弄**号。因本案,于2020年2月29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8日晚上,被不起诉人施某某饮酒后驾驶浙G1M****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上路行驶,23时36分许,当车行驶至武义县开发大道平安4S店门口路段时与路边护栏发生碰撞,后被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显示为107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武义县第一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后经检验,施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施某某不起诉。
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