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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施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施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41970********,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路**号**楼**单元**号,现住原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被鹿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鹿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8时4分,施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鹿泉区开发区昌盛大街与和平路路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101.6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施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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