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0日23时27分许, 被不起诉人施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浙C3J****小型轿途经乐清市区宁康西路(良港路至双雁路)路段处卡点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温州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施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mg/100ml;经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鉴定,其驾驶的浙C3J****小型轿车制动、转向系统技术状况正常。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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