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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施某某危险驾驶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1〕189号

被不起诉人施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7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街道**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29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温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8日22时41分许,被不起诉人施某某饮酒后驾驶浙C6****小型轿车在本区望江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嘉运国际大酒店前时,被设卡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施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4mg/100ml。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声像资料提取登记表、视听材料目录、现场照片、在逃人员查询记录、吸贩毒人员查询记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强制措施记录查询结果、前科情况核查记录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证人胡国龙、张帆出具的归案经过,检验报告,执法录像及截图等证据相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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