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诉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施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2197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出生地福建省福安市,户籍所在地福安市**村**号,现住福安市**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2日由福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决定,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21时31分许,被不起诉人施某某酒后驾驶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福安市新华书店附近路段沿中兴西路、金山北路、解放东路往鹤山西路方向行驶,行经解放东路物资局宿舍附近路段时,被福安市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被不起诉人施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95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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