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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施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侯检二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施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闽侯县**镇**村**路**号,现住闽侯县**镇**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施某某在闽侯县**镇**村“三国烤鱼”店饮酒后,驾驶闽******小型轿车从东南大道往宏三村方向行驶,途经东南大道宏三村路段被交警当场查获。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被不起诉人施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24mg/100ml,属醉酒。

被不起诉人施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没有其他从重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施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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