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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施某某合同诈骗罪、寻衅滋事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1〕49号

被不起诉人施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7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现住兰陵县磨山镇**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8月11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3月20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10被再次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3日被我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施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1113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211213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21年2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5年11月9日,同案人李某某(已判刑)伙同被不起诉人施某某等人,持枪窜至磨山镇西石良村山上,与王某某、郭某某、薛某某等人发生殴斗,在殴斗中,王某某被打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2012年9月5日,被不起诉人施某某到龙某某家,以工地发工资名义,骗走龙某某现金35万元,龙某某多次到其住处寻找施某某未果。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关于本案合同诈骗罪,龙某某、李某某与施某某、侯某某关于35万元的借条是因何所写、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供证不一,龙某某与李某某关于此处的言词证据也有矛盾之处,不能证明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借款名义实施合同诈骗行为。关于本案寻衅滋事罪,该起案件追诉时效因2012年施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导致追诉时效是否因再犯新罪重新计算事实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施某某不起诉。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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