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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施某某开设赌场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施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307221968********,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浙江省永康市******小区**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3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施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 年 1 月份,被不起诉人施某某从永康新索公司购买了一台具有 “嗨购”功能的自动售机,并事先向运营商杭州猫小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与审核、绑定结算、监管手续,成为该公司的下线。运营商杭州猫小贩科技有限公司从每笔交易金额中抽取2%左右的服务费。2018年1月至8月期间,施某某将该自动售货机摆放在永康市唐先镇上新屋村门口忠献副食品店门口,供他人使用“嗨购”功能进行赌博,并从中获利。赌博人员使用手机扫描售货机上的二维码,进入杭州猫小贩公司建立的网络平台,选择“嗨购”功能后支付1元、3元、5元不等的钱款进行押注,以此来博取价值更高的财物。该期间自动售货机的“嗨购”金额为人民币26.2万余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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