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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施某某开设赌场案)_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慈检刑不诉〔20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施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2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慈溪市**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7月23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施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被不起诉人施某某从陈某甲(另案处理)处获取百家乐赌盘的账号、密码后,提供给陈某乙下注赌博,赌资人民币3万元。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施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施某某供认不讳,并有证人证言、银行卡转账记录、扣押清单、归案经过、身份证明、认罪认罚从宽情况记录表及从宽处理建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一)被不起诉人施某某的涉案金额较小,且无获利;(二)被不起诉人施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三)被不起诉人施某某系初犯。综上,根据被不起诉人施某某实施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附:

本决定书送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人所在的村委会及慈溪市公安局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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