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一部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施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5211985********, 汉族,文化程度文盲,农民,住江山市峡口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13日被江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施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及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华某某(另案处理)组建名为“小石头麻将”的微信群,组织群成员以“辣手衢州麻将”手机APP软件为平台,通过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赌注为1元钱。在“辣手衢州麻将”内,每盘麻将结束后系统会自动累计分数。华某某每盘向5分以上的参赌人员收取3元抽头,2018年9月11日后,改为收取2元钱,并在微信赌博群中以微信红包支付。
2018年11月8日,华某某将自己组建微信赌博群的情况告诉被不起诉人施某某,并让其帮忙收取抽头费。二人商定,凌晨时段抽头费由华某某收取,其它时段抽头费均由施某某收取。2019年1月17日,华某某因组建的微信赌博群内出现封号等情况,便其便要求群成员注册聊天软件“吹牛”账号,随后其在“吹牛”软件内组建了名为“小石头麻将群”的聊天群,并由其独自收取抽头,施某某未继续参与抽头。2019年5月中旬,华某某解散“吹牛”赌博群。
华某某共计抽头35221元,施某某共计抽头12128元。
案发后,华某某和施某某退出非法所得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部,银行卡2张;
2.书证: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刑事强制措施相关文书、行政处罚相关文书等;
3.证人证言 :证人华某某、柴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
4.被不起诉人施某某供述与辩解;
5.检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
6.电子数据:光盘2张。
本院认为,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案发后退出非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施某某不起诉。
施某某违法所得由江山市公安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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