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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施某某开设赌场案)_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沭检一部刑不诉〔2020〕158号

被不起诉人施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122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群众,现住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镇**村**路**号。被不起诉人施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施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施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施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9月8日退回沭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同月27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沭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3月至4月25日期间,被不起诉人施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位于沭阳县**街道**路**商贸城**门**楼**区**号的沭阳**城内放置14台赌博机供他人赌博,并雇佣陈某某、郑某某为沭阳战胜动漫城服务。2018年4月25日沭阳县公安局在沭阳**城内现场查获赌博机14台,经宿迁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于2019年11月13日出具分析意见,对上述14台被查获的“斗地主”(玩法)、“千手观音”(字样)、“奔驰宝马”(标示)等属于赌博的电子游戏设备认定为赌博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沭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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