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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施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118号

被不起诉人施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1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乡**村**路**号。2004年12月14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于2013年5月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2月22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2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施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被不起诉人施某某从永康新索公司购买了一台具有“嗨购”功能的自动售货机,并事先向运营商杭州猫小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审核、绑定身份信息、银行卡、联系方式等结算、监管手续,成为该公司的下线。2018年7月至8月,施某某将该台自动售货机摆放在义乌市西城街道邮政跨境电子商务基地边上的超市门口供他人使用“嗨购”功能进行赌博,并从中获利。赌博人员使用手机扫描售货机上的二维码,进入杭州猫小贩公司建立的网络平台,选择“嗨购”功能后支付1元、3元、5元不等的钱款进行押注,以此来博取价格更高的财物进行赌博。施某某开设期间,嗨购销售金额为人民币6万余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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