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施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1日、2020年3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9年4月29日期间,被不起诉人施某某与其妻子董某某因不满被害人余某某将房屋出售给他人,多次使用水泥砖堆叠的方式将余某某进出房屋通道拦住一半,在村干部劝阻后仍使用上述方法进行拦路。后董某某与余某某因拦路发生肢体冲突,董某某用水泥砖将余某某头部砸伤出血,经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余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后,被不起诉人施某某及董某某共向被害人余某某赔偿人民币6万元,余某某出具刑事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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