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施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一部刑不诉〔2020〕90号

被不起诉人施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51993********,汉族,福建省永春县人,大专文化程度,农民,住福建省永春县**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3月7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蒙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施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8日补查重报。

云南省蒙自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3月7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施某某在蒙自市民安路**号“**”手机店里面,以3600元的价格收购了高某某等人盗窃所得的两部手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蒙自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红河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