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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施某某故伤害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融检一部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施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福建省平潭县**村**号。因殴打他人,于2020年7月24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4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施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施某某在福清市**镇**村**工地办公室内因工作问题与同事被害人易某某发生争执、互殴,后被劝离。21时许,被不起诉人施某某在工地宿舍门口再次与被害人易某某发生争执,被在场的吴某某等人劝阻。后被不起诉人施某某趁吴某某等人不备,冲上前打了被害人易某某脸部两拳,踢了易某某一脚,致易某某仰面倒地头部撞击地面受伤。经福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鉴定,外伤致被害人易某某枕顶部头皮挫伤并左侧颞枕骨骨折、双侧颞叶、左侧枕叶挫裂伤血肿、左侧额颞枕部及右侧颞部少量硬膜下血肿及蛛网膜下腔出血,综合评定其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一级。

2020年7月23日,被不起诉人施某某在案发现场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8月12日,经福清市人民调解中心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不起诉人施某某赔偿被害人易某某的医疗费用(按实际支出赔偿)及人身损害赔偿金人民币3万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委托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病例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付某某、吴某某、靳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易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施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且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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