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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施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横检刑不诉〔2019〕52号

被不起诉人施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521221968********,汉族,小学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乡**村**队**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26日由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李某某,广西顺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施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2019年6月6日本院起诉至横县人民法院,2019年10月22日本院决定撤回起诉,2019年10月25日横县人民法院准许撤回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7日下午6时许,被害人施某甲送饭给其父经过同村刘沃健小卖部时,因怀疑施某某说他送饭去喂狗,便和施某某发生争执并先动手打施某某,之后双方互相推打。在随后的冲突中,施某某推了施某甲一下,致使施某甲倒摔在地,造成施某甲头面部及颈部受伤。经横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临床医学鉴定,施某甲面部及颈部的损伤程度均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 施某某的行为造成施某甲受轻伤二级的事实存在,但认定施某某有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不清,施某某在何种情况下推施某甲未能查清。本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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