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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施某某盗窃案)_海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海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施某某女,195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51959********,汉族,文盲,务工人员,住江苏省海门市海门街道**新村****室。被不起诉人施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海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施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施某某于2019年11月16日18时许,至海门市三厂老年人服务中心223房间,窃得被害人刘某某钱包内的现金人民币25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施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海门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海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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