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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施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2584号

被不起诉人施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331200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县**镇**村委**村**号。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10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2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施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施某某系楚雄**学院在校的大四学生,2020年10月9日21时45分许,其在学校安排实习的深圳市宝安区****科技有限公司2栋4楼B车间的鞋柜区,趁无人之机,将公司同事李某某存放在鞋柜区B279号鞋柜内的一部苹果iphone11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144元)盗走,并藏匿于附近的一个货架上。被害人李某某于次日凌晨下班后发现手机被盗,遂反映给公司保安人员,保安人员调取监控后将施某某控制,并在其带领下到其藏匿手机的货架处寻找所盗手机,但仅找到被盗手机的手机壳。

案发后,被害人李某某自行找回被盗手机,并出具了书面谅解书表示愿意谅解施某某。

本院认为,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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