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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施某某盗窃案)_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磐检一部刑不诉〔2021〕67号

被不起诉人施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71995********,汉族,文化程度本科,住浙江省磐安县****村。因本案于2020年8月20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施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底,被不起诉人施某某行至磐安县**街道**小区**号门口,趁四下无人之际,盗走被害人张某某晒在门口的黑色连衣裙、黑色长款T恤、青色连衣裙、肉色文胸各1件;   

2、2020年7月,被不起诉人施某某行至磐安县**街道**小区**号后门,以同样的方式盗走被害人严某某的绿色连衣裙1件;    

3、2020年8月7日,被不起诉人施某某行至磐安县**街道**小区**号,以同样的方式盗走被害人董某某的黑色连衣裙1件、内衣3件(无法鉴定);    

4、2020年8月16日,被不起诉人施某某行至磐安县**街道**小区**号,以同样的方式盗走被害人董某某的黑色连衣裙1件、黑色内衣1件(无法鉴定)。

经鉴定,上述5件连衣裙、1件T恤、1件文胸价值合计人民币753元,其他物品因无实物无法鉴定。    

2020年8月19日,被不起诉人施某某被抓获归案。案发后,施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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