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启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施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61970********,汉族,小学五年级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启东市,住启东市**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施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2月29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3日,本院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施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施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施某某于2020年12月8日17时许,至启东市中医院东南侧非机动车停车区域,见被害人吴某某停放于该处的电动自行车未锁,即窃取该电动自行车及随车雨披、挡风被等物。经价格鉴定,上述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2226元。
被不起诉人施某某于2020年12月11日被启东市公安局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涉案物品被启东市公安局扣押后发还被害人吴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