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路检公诉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施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041987********,汉族,小学文化,经商,住台州市路桥区**街道**路**号。因本案于2018年8月8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8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施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8年11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在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至7月间,金某某(已判)因自身系法院失信被执行人,遂找到潘某某、项某某、叶某甲(上述三人另案处理),叶某甲又找到被不起诉人施某某和叶某乙、张某某(上述二人另案处理),以出借人身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丁某某偿还借款135万余元。其中被不起诉人施某某起诉要求偿还36万元。
本院认为,金某某与丁某某之间民间借贷关系客观存在,被不起诉人施某某受人指使以出借人身份提起诉讼,属于“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行为,不构成虚假诉讼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施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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