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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施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二部刑不诉〔2020〕157号

被不起诉人施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31972********,汉族,高中文化,**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住浙江省乐清市**镇**村,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施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仙居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11月,被不起诉人施某某从散户“小杨”处购买材料,因所购原材料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以支付票面金额7%开票费以及资金走账回流的方式向“小杨”购买了销售方为**市**商贸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发票税额合计67326.67元,价税合计463366元),并于2016年1月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后被仙居县税务局检查发现该四份发票有问题,让**有限公司补缴税款。2016年11月21日,**有限公司已将该四份发票的税款补缴。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没有取得**市**商贸有限公司方面及“小杨”的证据,无法证实“小杨”与**市**商贸有限公司间关系,也无法证实是否有真实的交易,本院仍然认为仙居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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