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瓯检二部刑不诉〔2020〕695号
被不起诉人施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4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温州市**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街道**路**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9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施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施某某系温州市**服饰有限公司(现已注销)法定代表人。在2015年8月至2016年8月期间,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被不起诉人施某某经手取得界首市**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金额共计人民币1068376.08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税额共计181623.92元,价税合计金额共计1250000元,并于同期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案发后,温州市**服饰有限公司已向税务机关补缴税款181623.92元。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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