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弥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施某某,曾用名施某甲,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325241975********,汉族,大学文化,云南省建水县人,居民,户籍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镇**街村委**村**号,现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朝阳**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弥勒市公安局释放。
本案由弥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施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7日补查重报。
弥勒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0年10月22日,被害人杨某某儿子李某某因盗窃罪被弥勒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在建水监狱服刑。2013年12月,杨某某到建水监狱看望儿子时,知道儿子会用头撞墙,被关押在小号监室。回来弥勒后,其让朋友罗某某托人找关系照顾儿子,想换一个好的工作岗位。罗某某找到韩某某,韩某某又找到朋友施某某帮忙。期间,施某某伙同陈某某谎称需要杨某某出5万元钱,用于请客吃饭、送礼才能办成此事,并承诺可以帮助李某某调换工作岗位、拿点工资。2013年12月7日,杨某某在弥勒市红河烟厂旁边的农业银行,将5万块钱汇款到施某某的账户上,施某某收到钱后,打款5千给韩某某,打款2.6万块钱给陈某某,自己留下1.9万块钱使用。经查,李某某在建水监狱三监区服刑改造,于2014年12月22日,经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于2017年刑满释放。服刑期间,李某某患有重度抑郁症发作,伴有***性症状。监狱按照规定对李某某进行了精神隔离、单独关押、减刑及释放,未受到请托,照顾过李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1、施某某收取杨某某5万元的主观目的不清。2、杨某某付款时要求具体怎么“关照”李某某事实不清。3、施某某总的给陈某某多少钱和为何给陈某某钱事实不清。4、施某某、陈某某是否实施了帮助李某某的行为事实不清。5、施某某、陈某某的帮助行为是否起到作用事实不清。弥勒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施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弥勒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弥勒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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