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冶检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施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104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住武汉市硚口区**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1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冶市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陈某某,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施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大冶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7月上旬,被不起诉人施某某以每颗麻果17.5元的价格分二次贩卖毒品麻果8000 颗给徐某某,被不起诉人施某某获得毒资14万元。徐某某再将毒品麻果贩卖给朱某某。2018 年7月18日,大冶市公安局民警从徐某某租住的武汉市硚口区**小区**期**栋**室内扣押毒品麻果575.09克,经鉴定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14.93% 。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大冶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证明被不起诉人施某某贩卖毒品罪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