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红检二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施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3221993********,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现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乡**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逮捕。
本案由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施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施某某为实施盗窃,于2019年12月28日3时许,通过破坏楼梯防盗栏的方式,擅自强行进入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社区**组**幢**号六楼刘某某家中,在未实际取得财物的情况下被刘某某当场抓获。
本院认为,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玉溪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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