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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施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汉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施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汉寿县,公民身份号码432423197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运输从业人员,住汉寿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汉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9月9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施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被不起诉人施某某伙同其父亲施某甲在西洞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游巡塘水域使用“拉拉豪”捕捞小龙虾售卖,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小龙虾68斤,起获捕虾工具“拉拉豪”45个。经汉寿县渔政监督管理站认定,该工具系禁止使用的渔具。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施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揭发他人犯罪并查证属实。

本院认为,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立功、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施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作案工具“拉拉豪”45个应当没收,由汉寿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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