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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施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1008号 

被不起诉人施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19197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住浙江省兰溪市******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施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兰溪市横溪镇新胜村向阳桥段梅溪为禁渔区,全年禁渔。2020年6月14日晚22时,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伙同施某某携带电瓶、电鱼抄网、鱼篓到兰溪市横溪镇新胜村向阳桥段梅溪电鱼。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到现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施某某逃离现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通过电鱼方式非法捕捞泥鳅37尾,乌鳢15尾,黄颡鱼2尾,马口鱼39尾,蓝腮太阳鱼1尾,鲫鱼3尾,鳑鮍鱼2条,石斑鱼等杂鱼95条,共计2.21千克。犯罪嫌疑人施某某通过电鱼方式非法捕捞泥鳅52尾,鲫鱼2尾,乌鳢15尾,黄颡鱼2尾,马口鱼5尾,石斑鱼104尾,共计1.815千克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施某某出具悔过书,并主动出资每人人民币3000元,委托兰溪市渔政站对渔业生态进行修复。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主动对渔业生态进行修复,决定对施某某不起诉。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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