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施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施某甲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法律规定,告知被害人施某乙近亲属陆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陆某某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5时14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施某甲驾驶苏F8**** 小型轿车,途经南通市通州湾示范区** 路段,由东向西行驶过程中,所驾车前部碰撞警示桩及路灯,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苏F8****小型轿车乘坐人施某乙(系被不起诉人施某甲的未成年儿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施某甲负该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施某甲主动报警,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取得其妻子陆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施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且被害人系其儿子,并得到其妻子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施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港闸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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