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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施某甲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良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施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11991********,壮族,小学文化,无业,捕前暂住南宁市良庆区**号**房(户籍所在地:南宁市邕宁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施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1月15日将案件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至7月,被不起诉人施某甲与施某乙、农某某、玉某某(后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南宁市良庆区湾仔路18号慧谷阳光小区,利用“草花机”、“赌三公”两款赌博游戏软件,在网上开设赌场进行赌博,非法获利超过人民币38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施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且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施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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