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施某甲盗窃案)_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刑一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施某甲,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811996********,汉族,初中文化,上海**装饰集团新沂分公司**,住新沂市**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施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5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施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退回新沂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新沂市公安局补充证据后,于2020年6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新沂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2月9日18时许,在新沂市**镇**村**组**号,施某乙(另案处理)伙同被不起诉人施某甲将冉某某放在家中东侧卧室床头柜上的一部紫色OPPOR17手机盗走,后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窃取被害人冉某某银行卡内现金32700元。经新沂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22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新沂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施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冉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沂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