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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施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仁怀检刑不诉〔2020〕155号

    被不起诉人施某甲,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9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住仁怀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仁怀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2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2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仁怀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仁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施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17时许,仁怀市公安局二合派出所在开展赤水河非法捕捞打击工作中,途径仁怀市茅台镇卢荣坝村赤水河支流五岔河流域荣昌坝大沙坝水库下行河段时发现施某乙、施某甲、张某某、向某某正在使用渔网非法捕鱼,现场查获非法捕鱼工具渔网一副、鱼护网兜一个、河鱼59尾,其中白鲳鱼33尾、鲤鱼1尾、火烧板鱼13尾、石斑鱼4尾、鲫鱼8尾。

    本院认为,施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购买鱼苗投放进行了生态修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施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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