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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无锡市某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检诉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单位无锡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1ME4****,住所: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路**号,法定代表人:余某某。

诉讼代表人黄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51979********,现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小区**号**室。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无锡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7日补查重报。

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12月至2017年5月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明知无真实货物交易,通过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介绍,从徐州**新能源有限公司、徐州**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徐州**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向自己经营的无锡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6份, 价税合计人民币2755384.4元,税款合计人民币400355.03元,上述发票均已认证抵扣税款。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无锡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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